江科〔2026〕8 号 JMBG2026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科技引领”工程,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金融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9日
(联系人:伍嘉雯,电话:8228265)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金融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实施“科技引领”工程,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全过程创新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创新创业项目奖补、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等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扶持内容包括:
(一)创新创业项目奖补。对在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暨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项目的所在科技型企业进行资金奖补。
(二)科技贷款贴息。在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对其科技贷款利息予以贴息扶持。
(三)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科技支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具体按《江门市科技企业“邑科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科〔2025〕43号)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支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设立并获得江门金融监管分局许可或备案,提供科技金融特色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2.建立科技金融专门业务制度,面向科技型企业规范开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依法注册设立,无违规经营行为。
2.有5家或以上科技型企业客户。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创新创业项目奖补和科技贷款贴息的企业应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其中:
(一)创新创业项目奖补对象为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暨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初创组及成长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所在企业。
(二)科技贷款贴息对象为2024年以来在国、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无限创新”江门科学技术奖的科技型企业,且其已偿还科技支行科技贷款利息项目。
第四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项目奖补、科技贷款贴息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奖补标准:
(一)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成长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所在企业,分别补助50万元(人民币,下同)、20万元、6万元。该组设一等奖不多于1名、二等奖不多于2名、三等奖不多于10名;设优胜奖4名,不给予资金补助。
(二)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门市分赛区初创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所在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该组设一等奖不多于1名、二等奖不多于2名、三等奖不多于6名。
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虽符合前款规定,但其本届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奖补。
第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标准:
对已偿还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利息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5%给予贴息。同一企业最高贴息额为10万元。
同一贷款项目已享受我市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并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实。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按照“以赛代评”方式遴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大赛方案发布、初赛、复赛、实地考察、决赛路演、现场公证、宣布赛果等程序评审。其中初赛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开展评审;复赛从省、市两级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决赛邀请知名行业专家、风投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等程序进行,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江门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信息库中遴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申报主体可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补、科技贷款贴息的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