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美高梅博彩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本解读:《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总结实践经验和回应实际需求,衔接上位法和省级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在原《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江府办函〔2020〕60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江府办函〔2026〕51号)。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四)《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五)《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主要修改内容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作为一项惠民利民的立法举措,修改后《办法》共二十条,在总结现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条件、选定范围、选定程序、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总体要求与职责分工(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定义及政府立法工作的范围。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点的遴选、指导、日常联系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应提供支持,并可设立联络单位加强属地指导。
(二)联系点的选定与调整(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具备的条件,细化选点范围,选点程序增加材料评审和实地调研环节。明确每批期限为五年,建立退出和续期评估机制。
(三)联系点的职责与工作方式(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公示联系方式、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鼓励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立法建议、组织意见征集、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立法后评估、法治宣传等。鼓励主动开展调研、报送典型事例,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征集意见。明确意见研究吸纳和反馈机制。
(四)指导、保障与激励(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业务培训、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明确为开展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附则(第二十条)。《办法》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2020年5月18日公布的《江门市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江府办函〔2020〕60 号)同时废止。
制作单位:江门市司法局,咨询电话:0750-388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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