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江门市未明确养犬管理狗只证件的牵头部门,请市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携带犬只出户时要使用束引带牵领、养犬勿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严禁放任饲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超出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