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人,您好!根据江医保发〔2025〕106号《关于公布2026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本市住院统筹根据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别设定起付标准为500元、600元、9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4万元(含大病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定起付标准为1500元,转诊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未经转诊支付比例65%、60%、45%。另外,江门市中心医院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9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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