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废或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2)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外省单位进行处置,未申报。 (3)未申报,未获得审批,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单位进行处置和利用。 (4)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5)未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通过广东省固废平台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