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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江自然资〔2026〕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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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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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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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一、同意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工程用海申请。项目用海位于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湾西部海域,批准用海面积230.6135公顷,属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空间层为水体,立体用海高程区间为航道疏浚设计底高程-15.042米至现状海平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用海类型为航道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期限为3年。用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设应按照批准的用海方案进行,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严格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 三、项目建设须符合海上交通和国防、生态安全。项目施工前,应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调意见,确保权属不发生重叠。 四、你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全面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五、项目用海期间,你单位应主动配合我市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用海监管,内容包括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等。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上报审批。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三个月内,按税务部门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如项目用海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并抄送税务部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或经批准减免后,持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减免批复到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配号手续,再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向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依法使用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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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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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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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王忠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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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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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截止期: |
2029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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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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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