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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关于同意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租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粤江林许准〔2024〕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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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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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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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一、同意你单位续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河马(Hippopotamus amphibius)4只给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人工繁育和科普展示,续借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到期归还原单位。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度,确保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清晰,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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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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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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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0784L75574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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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区嘉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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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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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截止期: |
2025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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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广东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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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