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广东省江门市鹤山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7月4日,江门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鹤山市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采矿区三号采坑西面运输道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对该企业处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罚款,对其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总结反思
当前,全国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市近期台风、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较多,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研究分析《全省矿山“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对照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专项活动,强化铁规意识、责任意识、落实意识,真正做到“学铁规、知铁规、明铁规、守铁规”。
三、法条链接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