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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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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于2024年1月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并同步废止2009年4月7日由广东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我市根据省最新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同时,江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于2009年8月12日联合印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江民优〔2009〕29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同时废止江民优〔2009〕29号文件。
二、《实施意见》适用的对象
《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我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
三、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政策措施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补助医疗保障。一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50元。二是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0元。
四、“五老”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五老”人员,其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10%的补助。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
(一)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更加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二)加强部门协作。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但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统计财政部门审核;向医保部门提供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补助标准;牵头做好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与医院结算及协议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理顺“一站式”结算流程(含费用结算、清算方式等具体流程)。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担负的优抚医疗保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中央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省级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测算分配下达地市。省、市、县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强化激励保障。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内容。
六、本实施意见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