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关于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工作部署,我局结合财政执法实际,现制定了《江门市财政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江门市财政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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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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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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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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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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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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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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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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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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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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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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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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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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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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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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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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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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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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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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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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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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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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